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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会员专属意外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2022年版)
发布日期:2021-11-16 来源:本网

广东省工会会员专属意外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2022年版)

  为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动员、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省互助会)特制定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全省加入工会组织并在“粤工惠”实名登记注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平台就业群体。

  第二条  保障内容

  专属意外医疗互助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专属意外医疗补贴保障。

  第三条  保障费用

  本计划保障费标准为每人20元。

  第四条  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2022年1月1日零时开始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止,无免责期。

  (二)在2022年内被保障人只允许参加一次本计划,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第五条  保障待遇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可获得专属意外医疗补贴保障。

  (二)按梯度获得专属意外医疗补贴保障。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个人自付金额在200-500元(含)的,一次性补偿200元;个人自付金额在500-2000元(含)的,一次性补偿500元;个人自付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含)的,一次性补偿2000元;个人自付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一次性补偿5000元;个人自付金额大于10000元的,一次性补偿6000元。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补贴保障,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00元时,该保障责任终止。

  (四)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超过一年未提出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本条款所指医院,是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

  第六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者,省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专属意外医疗补贴保障的责任:

  (1)被保障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障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障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导致的伤害;

  (5)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6)被保障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7)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不在此限;

  (8)被保障人接受牙科护理,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以及类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9)被保障人助听器、义眼、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障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受领人

  专属意外医疗补贴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受领,转入受领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申报手续

  (一)申报方式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个人费用发生后,通过“粤工惠”APP进行申报。工作人员接到申报后,将进行累计,达到给付条件后将补贴款直接汇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

  2.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

  3.诊治记录,包括病历卡、出院小结、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

  除上述材料外,如省互助会认为必须提供其他申报材料的,可进一步要求补充提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释义)

  1.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医疗费用指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或住院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等符合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本条款由省互助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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