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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工会,省直有关厅(局)工会,各市总职工保障互助会代办处:

  为了提升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看病贵”,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现就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要求实现多层次的保障。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顺应这一要求,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明确“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的充分肯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推广实施十多年来,因保费低廉、赔付及时、手续简便、非盈利性等特点,深受职工欢迎,极大缓解了职工因患重大病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已成为工会组织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为职工服务的重要工作项目。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的覆盖面。

  二、扩大互助互济精神的宣传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互助保平安”的互助互济精神,让广大职工知道,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是既关心自己又帮助他人的善举,动员更多的职工参加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三、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覆盖面

  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创造有利条件,使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制度化,成为缓解职工“看病贵”的重要措施,让职工共享互助保障的关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保费,按规定可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结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个渠道筹资。企业出资的,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参保费在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要尽可能减少职工个人交费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可单位出资,使职工得到更大的实惠。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大力推行,把这项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联系电话:020-83861623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有关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摘自(中发〔2009〕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摘自(财税〔2009〕27号)

  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积极推行职工互助合作保障。

  摘自(粤发〔2002〕9号)

  4.《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协助党政解决特困职工“四难”问题的意见》

  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保险,提高特困职工社会保障水平。随着全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省总将大力推进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以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今年将重点推广医疗互助保险。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险,尤其是符合参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在年内均须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参保范围,减少因大病造成特困的情况。

  摘自(粤工总〔2001〕26号)

  5.《广东省总工会关于为职工办十件实事的意见》

  推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帮助职工解决看病难问题。在全省广泛宣传,大力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要扩大覆盖面,在争取最大限度地把国有企业职工纳入保障范围的同时,吸收外来员工参加。

  摘自(粤工总〔2003〕134号)

  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pdf